近日,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针对办理的一起陈某涉嫌信用诈骗案,向中国建设银行永安支行及兴业银行永安支行发出检察建议,目前检察建议均被采纳。
该院在审查时发现中国建设银行永安支行及兴业银行永安支行在向犯罪嫌疑人陈某催收透支款项时没有及时固定催收证据,例如进行电话录音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行为时,发卡行需提供两次以上两种不同形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催收凭证,否则不利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
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该院向中国建设银行永安支行及兴业银行永安支行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完善催收管理、信用卡清算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在进行信用卡透支款项催收时,应及时、全面的留存相关的催收凭证,并在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同时提供相关的有法律效力的催收凭证。
据悉,相关支行在收到该院发出的建议书后表示,一定会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及时完善信用卡催收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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