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福建省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诉讼监督优秀案件评选中,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一再审检察建议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这一检察建议源于一桩租赁合同纠纷。
2012年9月24日,许某将夏某、尤某诉至法院,诉称,要求二人返还其所有的2台冲孔桩机及夏某支付所欠的租金75800元。但对于尤某转移2台冲孔桩机的事实,许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证据不足,法院原审判决“驳回许某的要求返还其所有的二台冲孔桩机的诉求”。许某不服该判决,但又苦于自己提供不出证据,于是许某找到永安市检察院提起申诉。
案件分流到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向申诉人许某调查核实情况时发现,许某在2台冲孔桩机被转移时曾向公安机关报警。为此,检察官立即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许某某的报警记录及相关材料。报警记录及对相关证人的证词均指向系尤某吊装运走2台冲孔桩机。随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后,以“案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过审查最终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依法改判。
该案经重新开庭审理,法院以“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处理上部分有误”为由作出改判,依法判决被申诉人夏某、尤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申诉人许某所有的冲孔桩机及其配套部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再审判决书后,申诉人许某抑制不住激动之情,驱车100多公里从福建漳州赶到福建永安市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深深的谢意。
版权所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地址:永安市燕南新安路1299号
邮编:366000联系电话:0598-3633113
技术支持:正义网京ICP备10217144号-1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政务 闽ICP备2024042382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