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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检察视角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路径初探
时间:2017-02-17  作者:赖奇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举,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司法公正理念不断加强,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利益格局被重新划分,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与纠纷开始以司法诉求的形式大量进入司法诉讼领域当中,使司法实务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从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矛盾类型及解决矛盾面临的新情况入手,提出对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和建议,以加强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方法;社会和谐

  一、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类型和特点

  (一)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类型。

  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处在化解矛盾的第一线,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特点,对于有效预防、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刑事案件类的矛盾

  基层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不断攀升,已经成为阻碍基层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大部分案件是因经济利益、土地、家庭伦理纠纷而诱发的伤害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无业或闲散人员犯罪案件。上述刑事案件通常案情琐碎复杂,案件的真正解决不仅需要司法手段,往往还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来调和加害方和受害方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达到社会和谐。①这就要求基层检察机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积极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以促进基层的稳定、和谐。

  2、民事纠纷类的矛盾

  民事纠纷案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借贷纠纷、婚姻纠纷、土地纠纷等等,这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化解民事纠纷前详细掌握案件背景、了解当地风俗人情和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等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耐心征询群众意见,较快找准处理矛盾最佳切入点,才能最终实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效果相统一。

  3、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引起的矛盾

  这尤其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引起的矛盾纠纷最为突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在农村集体土地整治、征地拆迁、新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过程中贪污受贿。这些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使村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大打折扣,甚至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信访上访案件。此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贪污腐败行为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不满情绪,有碍国有企业改制前行的步伐。因此,检察机关打击基层干部职务罪刻不容缓。

  (二)检察机关面临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1、矛盾凸显复杂性

  一是矛盾表现交错化,如经济矛盾中的分配矛盾、干群矛盾,政治利益矛盾中的历史遗留矛盾、经济矛盾和宗族矛盾等。二是矛盾主体多元化,如干群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农民之间的矛盾、当地居民与外来工之间的矛盾,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阶层矛盾也有所表现。

  2、矛盾对抗性明显增强

  检察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大体来源于人民内部矛盾,且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浓重,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心情迫切。 有的找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讨说法”,有的责问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审查起诉部门不捕不诉原因,甚至有个别极端的当事人冲击政法机关、围攻工作人员。

  3、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增多

  群体性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款发放问题及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等,都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基础上,寻求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支持,有的甚至还会采取组织化的群访、缠访、闹访等过激的行为,把个人问题社会化,把经济问题政治化,造成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

  4、矛盾物质利益色彩浓厚

  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实质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问题,大多表现为“权”、“钱”和“物”等利益冲突。如国有企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过去大多由单位内部解决,现在当事人往往找到基层检察院状告单位领导,或者通过其他诉讼来解决。当事人的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原本利益受到损失或者权利得不到实现,这些在过去属于隐性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暴露出来。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属性要求。

  我国《宪法》第 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权力配置体系中,给检察机关作出了科学的定位,即检察机关是中国宪政体制特有的,与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职能因其所具有的法律监督权属性,与其他法律监督主体相比,必然成为实现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且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并非可有可无,也绝不是所谓的“额外负担”,而是新时期下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与检察工作自身密不可分的。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错综复杂。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权力不当运行和权利漠视法律的矛盾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汇聚到国家法律工作领域,法律手段己成为调解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但是检察机关必须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矛盾,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当前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面临的新情况

  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中,检察机关既有难得的发展机遇,更有新的严峻挑战,因此要更加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面临的新困难和新问题。

  (一)社会矛盾增多,处理任务繁重。

  在急剧变化的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纷至沓来、错综复杂。各类经济纠纷及因这些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不断上升。矛盾纠纷激化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上访,出现了表达方式组织化的群访,表达方式极端化的缠访、闹访等倾向,群众涉检上访案件增多。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但由于种种原因,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

  (二)涉检涉法上访增多,司法功能面临挑战。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公民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对于难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时,他们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和信任,往往选择到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同时,由于企业改制、民营企业发展、分配不公等各类诉讼增加,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调整也引起了新的社会问题,从而使涉法涉检信访工作大量增加,上访老户,越级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另外,涉检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特别是违法上访的现象日益突出,异常信访,突发信访事件明显增多。如何采取有效应对之策,强化司法的息诉罢访功能,成为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三)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问题众多,亟待解决。

  目前,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较高,但是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有差距,人才兴检战略的实际施行效果还不够明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情况复杂,任重道远,存在一定的人才流失,队伍不稳定,影响了工作的发展等问题。同时,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任务重,一线办案人员紧张;现有检察官结构还不尽合理;基层院特别是偏远地区人才引进难,业务骨干流失现象较严重,检察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虽经过多方面的艰苦努力,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也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诸如经费保障还存在困难,物质装备还比较落后,干警政治经济待遇均偏低等现象。这些困难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基层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发展。

  (四)执法环境不尽理想,执法安全不容乐观。

  检察官职业是一个具有极高风险性的职业,处理社会矛盾过程中检察官面临的外部诱惑、职业风险不断增大。执法安全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是建立执法工作秩序的基础环节,也是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机制。检察执法安全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摆在面前。近年来,经过多方努力,执法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不够理想,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妨碍检察院依法公正执法。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依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四、加快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建设探索

  纵观当前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的新情况,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体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

  (一)树立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意识。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路线对检察工作的时代要求。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统一安定的国家,民主与法治仅仅是理想和空谈,可以说民主法治的进程是以国家的稳定为前提条件的。检察工作必须从运行机制上作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检察机关应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其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其着眼点,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历史责任感才能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坚持执法办案与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化解矛盾是执法办案的应有之义。“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的司法做法往往会背离法的精神,其司法的社会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时,不仅应将犯罪事实与法条进行对照,还应考量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综合评析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为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办案人员还应该深入分析案发的原因,积极寻求对策进行解决。应找准定位,敢执法办案、能依法办案,会合理办案,将执法办案和化解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找准检察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以合理、公正的办案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营造融洽的人文环境。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认真倾听、热心处理群众的诉求,既要抓好对裁判明显不公案件的抗诉工作,又要做好无理申诉的息诉服判工作,尽力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培养民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意识。大力宣传替代性诉讼,在公众中树立“差一点的和解也胜过完美的诉讼”的观念,引导公民权衡利弊选择不同的处理机制。让冲突主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会让纠纷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解决。 建立分级受理和巡回接访制度, 促进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加大督查涉检信访工作和已有制度的执行力, 特别是要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涉检信访督查专员,建立有理上访推定原则、首访接待制、首办责任制、申诉和解制、公开听证制、 跟踪回访制等一系列制度,强化源头治理。使息访息诉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腐败与矛盾是一个共生体,有腐败的地方必定有矛盾, 有矛盾的地方往往深藏着腐败。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的表 现形式多种多样,危害后果不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效来取信于民,最大限度地消除因公职人员腐败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基本职能之一,积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预防大格局。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

  (五)加强内、外部协调,畅通诉求协作处理机制。

  因社会矛盾的复杂性,非检察机关内部某一部门或检察机关单一力量所能妥善解决的。因此对内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科室之间的联动。如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定期联系制度,对于案件及时通报、预警、分流和处理。 对外,加强与政府、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可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情况,有准备的应对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议,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干警正确、合理、合情的执法将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而不当执法不仅会加剧原有矛盾,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将是化解矛盾的有效保障。要以人民群众、涉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依法适用法律时,寻找化解矛盾的最佳结合点,而不能简单处理结案。不以案谋私,谋利,不因办案而加剧产生新的矛盾。保证执法的公信力,在化解矛盾中得到群众的信服。对于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能化解社会矛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干警应当树立先进典型,号召检察干警对照学习,掀起赶超比先的良好氛围,引导检察干警树立履职尽责、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心、主动性,激励检察干警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的重任。

  综上所述,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的有效方法,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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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赖奇;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