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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新生的希望
时间:2017-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于山区困境探索未成人犯罪帮教新模式

    【内容摘要】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了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来说,惩罚不是主要目的,使其改过自新才是目标。而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帮”字当头,“教”在其中,对失足未成年人不抛弃不放弃,通过“帮教”,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其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本文主要从社会帮教的背景出发,介绍检察机关邀请沙县小吃公会参与社会帮教,实现全国全覆盖的帮教体系经验做法,并以此探析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如何有效的采取帮教措施,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

  【关键字】未成年人 社会帮教 沙县小吃公会

  一、缘起:社会帮教体系何以应运而生

  (一)形成背景

  社会帮教制度是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辅助制度。它是指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和教育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使他们彻底改掉不良的行为习惯和偏激思想,进行体统的道德与法律教育,从而完成整个再社会化的过程,帮助他们更好融合社会。本文所指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考察研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微罪不诉决定后,由检察机关承办人制作特殊的帮教协议材料交由有关社区、企业和组织,由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助、教育和改造,检察机关定期对被帮教人员进行回访考察的制度。

  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在法律渊源上,既来源于本土深厚的文化土壤,也受到来自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帮教、保释制度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关于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等原则的影响。社会帮教制度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开其自新之路,诱于改过之善”、“恤幼”等思想契合,都是提倡在审讯、判决、监狱管理等方面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定的特殊照顾,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宗法家族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犯罪预防。1983年公安部联合七个部门发表了《关于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帮助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起了违法青少年教育制度。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标志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本次修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了有别于成人的特别诉讼程序,建立了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扩大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范围,明确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如此大环境的驱动下,帮教体系建立和完善变得愈发的重要和迫切。

  (二)现实意义

  1、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正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成为社会的重要使命。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正体现了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确保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使得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2、有利于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体现人文关怀。未成年人缺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他们无法清醒的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明辨是非黑白,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而一失足成千古恨。但纵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们普遍存在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的特质,对其进行教育、挽救能够得到很好的成效,一旦放弃对他们的挽救,很可能使其丧失学习、明理的最佳时机,将来很难在社会上顺利地生存下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制度能够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改正思想上的不足,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进而顺利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未成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群体性,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均属于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之间法律意识淡薄,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容易诱发犯罪及重新犯罪,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社会帮教制度,能减少未来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行为,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国家、社会长期安定团结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困境:安置帮教基地后劲疲软无力

  (一)制度设计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成为帮教主体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但是,以上规定并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社会帮教的内容、形式、手段、责任等方面暂未具体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使得社会帮教的工作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够,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帮教主体、职责模糊不清

  我国的社会帮教制度的主体是复合式主体。司法机关、居委、村委会的干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是学校等均是社会帮教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帮教、协助或辅助帮教未成年犯罪人。但是各主体之间主次定位不清,工作分工不明,如何协作配合,是否需要何种任职资格,这些内容均未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此外,除司法机关以外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学校等组成的帮教团体多属于临时性的组织,其对自身如何帮教未有明确认识,加之没有经费、酬劳和专业指导,容易使帮教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从而使帮教成为一块鸡肋。

  (三)企业帮教困难重重

  现有的帮教多局限于让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开展法制思想教育等形式,帮教设计缺乏针对性,无法适应不同类别的帮教对象。目前帮教体系的主体开始想企业延伸,希望通过将涉罪未成年人进入企业学习技能而实现再学习、再就业。但是,三明地区山区,经济发展很大一部分需要政府的扶持,企业相对较少,且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无论是个体、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采取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方式,对录用员工有自主权,大部分企业排斥行政干预,协调难度大,帮扶力度不够,安置工作困难重重。

  三、探索:基于山区困境创新帮教新路径

  (一)最强助力:沙县小吃协会投身挽救帮教

  1、背景:小吃协会帮教历史由来

  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无数的沙县人为了致富而走出沙县,走南闯北地将沙县小吃推广到全国,只要有人聚集的地方就会有沙县小吃。青壮年外出做小吃,导致沙县隔代抚养、空巢等情况尤为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逐年上升。通过调研近几年沙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个特有的现象,即大部分沙县籍涉案未成年人均有留守儿童的背景,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在进入考察期后均回到了在外地做小吃的父母身边。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是由从事经营沙县小吃店、馆、酒楼的业主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简称小吃协会。在沙县小吃相对聚集的地区建立分会,其在各地采取的是会员联络员制度,驻外联络组织由在当地的小吃业主中推选一位较为热心的业主来担任负责当地的小吃分会与同业公会的联络。沙县小吃协会多年来在帮助沙县在外的判处缓刑等监外执行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利用小吃协会的力量对该部分群体进行矫正,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

  2、突破:指导创业塑协助帮教模式

  (1)开展“二帮一”帮教

  “二帮一”帮教是对有意要出外开沙县小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即在小吃协会参加培训。通过与小吃协会共同建立“起航关护基地”,由检察机关和小吃协会在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小吃培训期间共同进行帮教。小吃协会对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为期七天的小吃初级培训,对其进行经营理念、职业道德、卫生常识、品牌维权、制作工艺技术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的素质。为期七天的培训中,除了有部分的理论课程,多数为沙县经典小吃的制作培训,由面点师对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授课指导并由培训人员亲自动手制作,在培训结束经过测验之后,由小吃同业公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检察机关则在培训期间,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变化进行观察,并咨询担任导师的面点师傅,对其进行阶段考察并适当予以鼓励,使其安心接受后期帮教,早日回归社会,开创自己的事业。

  (2)开展“多帮一”帮教

  当涉案未成年人完成小吃培训奔往外地开小吃后,采取由分会联络员、父母、检察机关、所在社区、志愿者等多方的“多对一”帮教。首先,由同业公会联络当地分会联络员,将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对其陈述并要求保密,同时联络员的身份也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保密,使其不知何时进行观察。在帮教过程中,分会联络员负责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包括亲自前往涉案未成年人所在的小吃店消费、询问周边商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印象以及远处观察等方式,将其观察的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及公会。其次,检察机关要求涉案未成年人不定期地以视频、照片等方式将其工作环境、服务情况等发送到检察机关,该做法除了解未成年人外地的工作环境外,也将分会联络员反馈的材料进行对接。再次,由父母反馈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期间的情况,从侧面了解未成年人在帮教期间的变化。最后由涉案未成年人主动联系当地社区、志愿者,主动、积极地参与所在地的公益活动,并将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心得反馈给检察机关以对其考察进行评估。

  3、优势:打造全国范围内帮教体系

  (1)回归亲人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及父母的教育方式对青少年有着直接的影响。三明由于地处山区,很多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还是幼儿时期即离乡背井外出打工,导致大量留守儿童的产生。由于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在人生道路上缺乏必要的指引,这些未成年人容易出现性格怪僻、情绪波动大等特点,容易造成交友不慎,受到他人教唆或沾染不良习气,容易实施暴力犯罪。小吃帮教的特点在于通过送涉案未成年人回到父母亲人身边,通过家庭、小吃协会、检察机关的共同帮助,使其重温家庭的温暖,重树新生的希望。

  (2)授之以渔

  小吃协会帮教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提供给涉案未成年人的是一种求生的技能。古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未成年人犯罪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即在于其离开学校后因缺乏必要的求生技能,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四处游荡,结交不良分子最终逞凶行恶走上犯罪的道路。小吃帮教通过传授培训涉案未成年人初级面点师的技能,获得相应证书,使其在制作面点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培养自信,并因有一技之长而能在社会中站稳脚跟,开阔了自己的视野,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前置帮教:审前帮教涉罪人员

  传统的帮教形式以及小吃协会帮教可以说均属于案件审结后的帮教工作,帮教系统的启动以不起诉决定为依据,但为切实发挥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积极作用,提高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实效,能全面、客观的评价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条件,审前帮教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1、实践:建立帮教档案

  前置帮教除在审前即针对合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行帮教外,还为其建立帮教档案,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处理情况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跟踪,着重强化保密意识,粗步审查后对符合帮教条件的案件,在征得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前提下,要求涉罪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结前到本地区挂牌成立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从事义工服务工作,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进行跟踪回访,开展帮助教育和心理矫正,并将其在考察期内的义工服务表现将作为案件审结的重要参考资料。

  2、试行:发出社会服务令

  在施行前置帮教的同时试行“社会服务令”制度。即对符合审前帮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决定不起诉的涉案未成年人,责令其禁止参加某种活动、禁止进入某类场所,并责令其至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的社会服务劳动,促使失足未成年人在提供社会服务的劳动中,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他们所提供劳动的价值,从而达到教育矫治失足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四、希望:未来帮教体系的发展构想

  (一)提前介入心理矫治

  心理上的缺失和对周围环境认同感的偏曲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甚至是根本原因,如何突破涉案未成年人的思想防线,需找其涉案原因,成为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务之急。在审查批捕阶段即采用心理矫正,对存在心理问题或可能产生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当事人,聘请心理辅导员运用心理咨询或测验等方法,帮助和疏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缓解其紧张焦虑心理,并提出干预和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的方案,同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为检察院做出是否批捕、是否起诉决定,法院裁判和参与帮教提供科学参考。此外,心理辅导员还负责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和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辅导,能够挽救在青春期迷失自我的孩子,并关爱和保护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

  (二)动员社会组织形成网络帮教

  沙县小吃帮教的做法虽然属于顺应时代发展的创新做法,但小吃协会是沙县的特有组织,并不是每一个地区都存在遍及全国的协会,也不是每一个地区都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帮教考察。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体系是一个横跨社会各界的帮教体系,它包括家庭、学校、司法、社区、社会团体等帮教形式,因此,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涉及面非常广,其有效开展离不开社会上多方部门机构的有力支持。

  借鉴沙县小吃协会的经验,可以将商会纳入到帮教体系中,商会,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近代最早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社团之一。其不仅同小吃协会一样遍布于全国各地,且商会同样能够提供未成年人就业的场所,传授一技之长。因此应积极将商会纳入到帮教体系之中,通过联合多方力量,真正做好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

  (三)专业化帮教人员

  目前大部分地区采取的帮教体系是由检察机关、家庭监管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建立的“三位一体”帮教模式,但是由于帮教组织和人员缺乏专业性,其对于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应该如何帮教,最终只能让涉案未成年人和其他人一起工作,学习,帮教效果不明显,有的则应付了事,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最低要求就是在帮教期间不惹事即可。据调查了解,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不仅有家庭因素,也有社会因素,如果只是让涉案未成年人回到原来的环境中,对其的帮教改造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需要一只专业化的帮教团队。该帮教团队应由家长、心理咨询师、社区、企业、检察机关等组合而成,家长提供基础帮教,配合心理咨询师的工作一起接受心理辅导,纠正涉案未成年人的思想偏差;社区、企业提供劳动、就业岗位的劳动技能帮教,使其有事可做并有固定报酬,远离不良因素的影响和诱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帮教,通过向其说法释理,增强其法律意识,认识到不同行为的危害性,从而防止再次犯罪。

  (四)跨区域合作打造帮教平台

  随着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人口流动频率不断加大,流窜作案、外来人员作案的问题越来越凸显。这就涉及到对异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无法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回访以及在附条件考察期内的悔罪表现、所附条件的执行等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区的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沟通联系,当涉案未成年人返回原籍后,对其的后期帮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各地区的检察机关应设立联络点,对于送回本地区的涉案未成年人及时将其纳入地区帮教体系中,与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互相配合,彼此分工,实现跨区域的帮教合作体系,也使涉案未成年人能顺利度过帮教考察期。

  结语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未成年人犯罪且低龄化的趋势愈加明显。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健全,其又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需要更多的帮助和关爱,因此,建立和完善的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帮教体系是一个长远和浩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所有力量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道路。

  

    作者系永安市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