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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未成年人社会化预防帮教之困境审视及进路探究
时间:2019-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网格化防治为视角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许旭菲[1]

摘要:高危未成年人市极易走向违法犯罪的一个群体,现行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训诫悔过等惩戒性措施执行不到位,家庭监护和社会关乎力量薄弱知识该群体处于预防帮教灰色地带,形成社会治安隐患。本文通过分析这一群体特殊性,借鉴其他地区实践,反思当前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利用网格化管理来开展社会化预防帮教的思路,以期为解决高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高危未成年人  社会化预防帮教  网格化

一、 概念界定:高危未成年人内涵及特殊性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为当前社会治理难题,而高危未成年人是极

的易走向违法犯罪的一个特殊群体,高危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类未成年人:

1)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违法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决定。但是,这类未成年人的行为已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在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不加以教育管理,他们很有可能受周围不良伙伴言行的影响或因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而再次犯罪。

2)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却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实际上实施了违法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存在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对这类未成年人的司法干预有限,以致出现无法按照刑罚处罚只能一放了之的困境。但其实这类未成年人行为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如果不及时有效进行阻断和矫正,则极易导致再犯,甚至发展为更加严重的罪行。因此,对此类未成年人必须高度关注采取更具针对性和强制性的处置措施。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或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此类行为诸如扰乱公共秩序、盗窃、吸食毒品等,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现实存在的。由于对这类未成年人由于行政处罚中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处罚不执行”的政策,使得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形同虚设,多数交由家长或者学校进行一般性的督促和约束,这些矫治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无力感”,也导致违法犯罪隐患并未消除,再犯率较高。

4)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这类行为本身不符合给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或者达不到刑罚处罚的要求,但对未成年人的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并且极易引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之路,但在现行体制下这些行为很难被提前预防。

    对于高危未成年人须采取特殊的帮教模式,其在帮教目标、方式方法上与涉罪未成年人有着区别:一是目标不同。前者是为了预防触法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后者是为了帮助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重新走上正常生活轨道。二是帮教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司法机关是参与者;后者主体是司法机关,可以借助社会化支持力量,但仍以司法机关为主。三是帮教措施不同。前者的方式更为多样,比附强制训诫,送人工读学校等;后者方式则为法定,如心理干预,禁止令、社会服务等方式。四是工作方式不同。前者不具有强制力或强制力较弱,后者有强制力,违反规定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经验借鉴:高危未成年人社会化预防帮教实践探索

(一)域外经验

1、英国模式。英国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用以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于刚刚开始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实行早期介入,对其进行教育、警告、防止其进一步滑向犯罪,并帮助其重返校园。开办培训中心对有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进行培训、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对于因犯罪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少年,工作组通过帮助他们认识犯罪情况,分析犯罪原因,评估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达到对罪错少年教育和挽救。此外,工作组还为在社区执行法庭判决的少年提供指导、咨询,为其制定出合适的目标和计划,并为他们服刑完毕后谋求就业岗位或者进入学校学习提供帮助。

2、日本模式。日本将涉法少年分为三类:未满14虽,触犯刑法,但为了教育改造,有家庭裁判对其进行审判少年称为触法少年;将虽然暂时没有违法犯罪但犯罪倾向较强,需要国家予以保护的少年称为虞犯少年。虞犯少年、触法少年以及14岁以上不满20岁的犯罪少年统称为少年非行。在日本,虞犯少年、触法少年和犯罪少年一样都应交付司法审判,进入少年司法审判程序。对非行少年的犯罪行为一般采取保护处理,对于虞犯少年和触法少年是坚持福利制度优先。保护处分有三种:(1)保护观察。家庭裁判所将非行少年放至社区进行正常生活,由社会志愿者帮助他们就业、制定生活目标,对行为进行监督,使之逐渐适应社会规范生活。(2)移送儿童教养院。教养院是依照《儿童福利法》而设立,主要收容不良行为的虞犯少年以及未满14岁的触法少年,采取家庭式、开放式、非强制式的教养。(3)移送少年院。少年院是保护处分制度中最具强制性的处遇方式,为剥夺自由的处遇。

(二)本土实践

1)台湾模式。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的处理主要是集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于一身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虞犯少年使用“少年保护事件”处理,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机构处理,少年法院设置保护庭,配备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等专业人员负责保护处分措施。

2)上海模式。上海坚持机关探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根据涉法青少年的人身危险性,涉案情况、需被保护性进行不同程度的三级干预措施,通过分级分流、特殊检察、心理重建以及针对性帮交错时分别实现对触法少年处遇相称、法定权利、心理隐私、教育矫治的四重保护。此外,上海检察机关还分别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12355青少年保护平台”等对接,充分整合资源,强化保护处分措施效果。

3)浙江模式。浙江检察机关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项目为龙头,通过“1+X”即“未检+”办案、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大数据、未管所模式开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三、瓶颈制约:高危未成年人网格化预防帮教的问题反思

(一)相关理论研究不足。学术界对于未成年人的研究对多集中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而对高危未成年人的关注相对较少,即便是对高危未成年人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犯罪原因、矫治制度等,使得关注点集中于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而对于预防帮教工作中涉及社会力量介入方面关注度和研究度不够,对于未成年人网格化预防帮教多停留于宏观层面,缺乏实际可操作具有可行性的细则规定。

(二)部分高危未成年人存在帮教难。一是留守儿童帮较难。高危未成年人群体有相当部分来自留守家庭,父母监护人常年在外务工,对子女的陪伴和交流较少,对子女的管教也鞭长莫及,而留守在家长辈多为爷爷奶奶辈老人,年龄差距使得与孙辈之间存在沟通鸿沟,加之年龄较大,精力有限,对孩子管教也力不从心,如果仅仅依靠网格员的力量也无法达到理想帮教效果。二是辍学失业少年帮教难。高危未成年人尚处青春期,辍学后又无心工作,结交了社会闲散人员,受其引诱和不良风气影响,言行较偏激,并由严重不良行为,不愿意接受网格员的帮教。三是流动少年帮教难。这类未成年人居无定所,实际居住地并非户籍地,有的常年在外打工父母四处变换住址,导致网格员无法见到本人,无法具体掌握和了解这类少年群体的生活现状以及心理状态,处于帮教真空状态。

(三)网格员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目前针对网格员的岗前培训主要包括帮教工作的背景意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但高危未成年人的帮教涉及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许多疑问和难题,岗前培训并不能涵盖所有方面,网格员在学习之后立刻从事预防帮教工作,缺乏一个实习过渡阶段,往往存在帮教浮于形式,教科书式帮教问题。网格员需要以“专人培训”的方式,以一定频率和周期来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培训,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四)公众参与度较低。高危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重塑需要来自社会的帮教和考验,必须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和社会服务机构。但是我国的社会支持体系总体较滞后,发展较缓慢。社会专业力量薄弱,且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于北上广等发达城市,全国青少年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占比较小,青少年社工力量发展不足,参与到临界预防帮教的社会组织更是屈指可数。此外,受中国历史长久以来“重刑传统”影响,有部分高危未成年人在接受网格员帮教时被周边居民所议论,有的邻居、村社干部对帮教对象情况讳莫如深或者有的监护人出于“保护”考虑选择直接带领未成年人离开居住地,远走他乡,这些使得网格员的工作开展受限,帮教流域形式,不利于对高危未成年人的跟踪和矫治。此外,虽然有部分地区尝试吸收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高危未成年人的预防和帮教工作,但仍倾向于主要依靠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忽略各种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对如何调动广大居民参与预防帮教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不够,举措不多,效果不佳。

 四、路径探究:高危未成年人网格化预防帮教的对策建议

(一)核心框架:“五步工作法”—构建党委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网格化综合防治体系

未成年人网格化预防帮教图示

 

1、第一步:数据集合。基础数据信息是预防帮教工作的基础,高危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工作于不同区域,只有在统一准确的信息数据的联系下才能形成有针对性的帮教合力。建立高危未成年人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户籍信息、学习(工作)单位、户籍地和现住地、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监护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涉案基本情况、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等。数据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是案件中直接接触高危未成年人的群体,是信息统计的重要端口,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进一步发现卷宗中可能有犯罪倾向的高危未成年人,加之有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高危未成年人,能够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而信息数据的终端则设在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利用同一的信息平台系统,承担信息汇总、更新与输出的整个动态管理与控制任务,避免信息报送与统计重复。

  2、第二步:精准界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纳入数据库的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根据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实施“三色预警”分别将其标记为红色、橙色和黄色三个颜色等级,并视情况开展差异性帮教。对参与2次及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1次违法犯罪行为,无正当职业、家庭监管能力较差或者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高危未成年人,标记为红色预警,长期关注,进行6个月到1年的定期跟踪帮教;对参与1次违法犯罪行为,事后有悔改认错表现的高危未成年人,标记为橙色预警,重点关注,视情况进行帮教。对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有正当职业或者在校生且家庭有监管能力的,标记为黄色预警,一般关注,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3、第三步:靶向施策。当高危未成年人建立“三色预警”档案后,对符合网格化帮教条件的推送至辖区网格员,由网格员对红色和橙色狱警人员进行动态关注,实施“一对一”或者“多对一”跟踪帮教。如每月定期联系被帮教人或其监护人,了解被帮教人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现状,安排与被帮教人见面,面对面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思想行为的教育引导,根据情况随时向被帮教人的亲友、邻居、社区等了解相关情况,发现帮教对象离开居住地而未报告等异常情况,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及时上报。

4、第四步:巡查监督。在高位未成年人的网格化预防帮教工作中,检察机关分别与综治办、公安机关、网格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保持对接,注重保持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对数据录入,监管帮教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帮教过程、预防效果进行跟进并及时反馈与传达,对不及时准确录入相关数据或不按规定开展帮教工作的,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措施和检察建议,及时纠正和预防可能存在的脱管、漏管问题。

5、第五步:激励考核。帮教期限到期后,网格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预防帮教情况报告,对帮教过程、帮教人员的悔改情况进行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回访,对网格员开展预防帮教工作情况和帮教效果,进行客观、公正且合理的评估,并对帮教期限内高危未成年人是否有不良行为进行考量,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或者变更预防帮教措施,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二)配套机制

1、细化评价考核体系,完善长效保障机制,保障工作稳定持续发展。综合治理是目前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途径。将高危未成年人的预防帮教工作纳入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利用这一直接手段推动预防帮教工作进行,实现工作常态化,稳定化发展。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制度建设、沟通机制、配套体系、专人负责、帮教工作等指标,对于具体个案,还应当在确认结束帮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帮教对象的帮教过程及其表现和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将帮教对象的信息档案及时封存、保密,保护帮教对象的个人隐私。将帮教效果的评估和总结作为考核网格员工作成绩标准,每月给予适当的津贴补助。

2、开展多种多样培训,提升帮教素质,提高帮教工作专业水平。高危未成年人预防帮教工作时一项需要体现人物关怀的服务工作,帮教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帮教工作成功与否,因此应当将培训工作列为长效机制。一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司法制度的学习,使网格员在内的帮教人员更加明确自身在高位未成年人预防帮教工作中扮演的角色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帮教工作的重要性。二是通过对专业方法和技巧的学习,解决一线网格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提升网格员的专业性,保障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邀请政法机关领、资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就帮教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操作流程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等与网格员等帮教工作者进行讲解、分享和交流,使一线的邦交人员更加明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帮教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四是通过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实际工作操作模拟,更加生动、灵活地就预防帮教工作内容进行学习和分享,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掘并解决相关问题,以保证预防帮教效果最大化。

3、重视学校教育,完善工读学校制度。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借助多方资源实施教育挽救计划。深化“检校共建”内涵,完善与工读学校的深度合作,根据高危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建立自愿入学与强制入学相结合制度,如对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行由监护人自愿原则提出入学申请;针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高位未成年人,经前期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送往工读学校;建立退出机制,定期对高危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对矫治状况较好的可允许其提前转出,进入普通学校学习。

4、深入推行强制亲职教育,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近年来的少年司法实践表面,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家庭教育缺失是高危未成年人涉案重要因素之一。“强制亲职教育”,即通过对监护人开展强制性的亲职教育,帮助为人父母者掌握教育抚养技能,督促其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重塑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不仅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更是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深入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并将其作为高危未成年人预防帮教的重要手段。将亲职教育贯穿刑事诉讼各环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设置相应的亲职教育课程,对教养方法不当的父母,可以通过训诫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教给父母关于亲子沟通、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对不履职的父母,可以通过委托监护、另行指定监护的方式;对于严重不履职的父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五、结语

    传统的未成年检察工作理念和工作重点关注的是涉罪的未成年人群体,高危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帮教工作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往前延伸,变事后帮教为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比亡羊补牢更有意义。高危未成年人预防帮教工作包含预防、管控、治理等多方面内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准确找准定位,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有效发挥职能作用,集全社会之力共同构建以社会化建设为主线、以网格化为手段、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以精准帮教为目标的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为高危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1] 作者系: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