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是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根本途径,本文通过分析检察环节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查找涉法涉诉信访在原案办理和前端治理中的不足,并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诉源审视,提出强化检察环节诉源治理能力的对策措施,以检察履职能力的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诉源;治理
引言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我们面临着一系列重大风险的考验”。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矛盾交织存在,政法部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和使命。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是我们履职的根本保证。然而,实践中人民群众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而引发的各类涉法涉诉信访仍然存在,产生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司法公信,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近年来,各级政法部门积极出台各项举措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然而,该类信访矛盾化解难度大、历时长,不仅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化解成效也不明显。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推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新形势下,加强涉法涉诉信访诉源治理的能力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对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检察环节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进行诉源审视,提出以“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诉源治理理念为指导、加强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能力水平的对策建议,以检察工作能力的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检察环节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在我国具有特定的政治意蕴。它是“信访”这种传统的我国民众表达民主政治意愿的方式和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当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以及民众法治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涉法涉诉信访就会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检察环节的涉法涉诉信访还有其产生的特殊原因:
(一)客观原因之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1.未端监督职能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在检察环节积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践中,信访人因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先期处理决定不满而向检察机关求助,以涉法涉诉信访的形式启动监督程序。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支持监督的决定,信访人即将信访的重点转向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向其上级检察机关信访。凡此种种,导致信访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在检察环节积压。
2.群众对检察职能的认识偏差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在检察环节积压。基于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群众对“法律监督”理解不一,一些信访人主观的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将解决问题的期待过高的赋予检察机关。一部分信访人抱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他执法机关都归检察机关监督”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无所不包,凡是与执法相关的工作检察机关都可以兜底管理。既便检察机关在接访时向信访人说明,引导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信访人也执意要求检察机关解决。还有一部分信访人虽然经过接访人员释法说理后知晓信访诉求并非检察机关管辖,但依然希望通过检察机关转办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导致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诉求无法导出,在检察环节积压。
(二)主观原因之反向审视执法及前端治理问题
1.涉法涉诉信访原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程序不规范。程序型涉法涉诉信访是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或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程序规范上有异议的信访件。调研显示,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中,程序性信访占有一定比例。这类信访主要表现在反映司法机关未履行程序性告知义务、未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违规送达、取证不规范等。如有的侦查机关未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案件、是否立案,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有的审判机关在开庭前没有依法通知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未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发表意见等、未向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导致被害人无法行使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等权利、有的审判机关在没有穷尽送达手段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公告送达,使原案被告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执行人,有的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扣押等相关规定不熟悉或者疏漏,导致程序瑕疵,造成当事人翻供、证据效力无法保证的情况。
(2)工作作风不严谨。一是法律文书制作存在瑕疵。个别办案人员对细节审查不严谨,制作法律文书上错漏较多,出现事实叙述不清,文字、日期错误、笔录未签字捺印等情况,导致法律文书权威受影响。二是执法不文明、执法作风简单、粗暴的现象仍有存在,由案件引发对办案人员个人的次生矛盾。
(3)释法说理不充分。与程序性涉法涉诉信访相对应,实体型涉法涉诉信访是信访人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结果不满或对法律适用问题不能正确理解的信访现象。这也是检察环节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构成。随着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的开展,程序不规范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在逐步减少,实践中更多涉法涉诉信访缘于法律适用和人民群众的认知还未能实现有效统一,信访人不认可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如以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信访案件为例,2019年以来,该地区该类案件的原案办理中,在检察环节较少举办过检察听证。原案中大多办案人员仅简单告知案件办理结果,相关法律文书中也较少进行释法说理,信访人对结案理由不理解,导致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而产生后续的信访。
(4)案结事了能力不足。近年来,随着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刑事诉讼任务也不断的加重,基层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办案人员“重案件消化”,投入矛盾化解的精力不够、能力不足,导致案虽结事未了,案件矛盾没有真正化解,信访矛盾隐患使案件成为“加生饭”,带病进入下一个司法环节。调研发现,该地许多故意伤害案件引发申诉的原因并不在于刑事案件处理是否正确,而是当事人双方的实质性矛盾纠纷并未解决,因刑事诉求之外的自身利益并得到解决,被害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提出申诉,希望通过刑事申诉渠道倒逼解决民事纠纷。
(5)案件质量有待提升。如近年来,公民被冒用身份信息案件在该地区也有发生。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重视案件实体内容审查,忽视核实冒用人个人身份全部信息,直接以冒用人所供述的身份进行定罪处罚,导致案件以错误身份信息进入司法程序。该类案件往往因被冒用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引发信访申诉。
2.涉法涉诉信访前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不健全。一是未建立信访风险意识。部分办案人员仍存在“就案办案”思想,对可能引发信访矛盾的案件,风险防范和预警意识不够。二是信访风险信息流转和共享方面不通畅。办案部门与负责信访的部门之间未建立常态化的信访风险互动机制,对可能引发信访风险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传递到信访部门,往往因信访人到信访部门缠闹访后才被动应对,使信访矛盾的源头防范和处置化解陷入被动。
(2)未充分把握首访化解黄金期。首次信访是群众向司法机关首次反映诉求的行为。实践中,在原案办案过程中,即有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向办案人员表达相关诉求。通过这些意愿能及时判断矛盾焦点,促进矛盾在萌芽阶段化解。但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不重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相关诉求,仅仅追求案结,并非事了,导致矛盾无法在萌芽阶段、首办环节解决,使矛盾上行。
(3)多部门协同不足。一是司法机关内部协同不足。以检察机关为例,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信访案件的受理、化解和答复。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实施后,信访答复和释法说理的责任转移到办案部门,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办案人员认为矛盾化解责任还在控告申诉部门,办案部门是在“帮助”控申部门化解矛盾,信访成了控告申诉部门一家之事,信访部门单打独斗现状较普遍的存在。二是司法机关之间及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同不足。调研发现,现阶段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辖区信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常态化沟通联系还较少,仍未实现信访风险的预警、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结果反馈的互联互通,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几个司法机关同时受理、对同时有权管辖的信访事项互相推诿情况仍有存在。
二、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困境及诉源治理意义探析
(一)化解困境:原案办理及前端治理不足导致的信访化解难题
1.诉求复杂化加大矛盾化解难度。因执法瑕疵导致信访人对司法人员不满,反映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诉求与不服原案处理结论的诉求相互交织,因司法人员个人行为置疑原案处理结论。有的信访人针对司法人员开展长期信访,期待通过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改变原案的处理结果。有的甚至对认定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诉求期待超过原案处理结果的改变,极大的加大了矛盾的化解难度。
2.公信力下降加大矛盾化解难度。办案质量、前端治理中产生的问题使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导致矛盾化解力度难度加大。如有的审判机关未穷尽送达手段,使信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执行人,使信访人误认为审判机关偏袒另一方当事人。有的司法人员不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将司法机关之间对案件的沟通意见等告知信访人,导致信访人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不理解,置疑办案公正性。
3.首办不实加大矛盾化解难度。首办司法机关未压实信访首办责任,信访矛盾被引导到上级部门或下一个监督机关,导致矛盾上行、外行,使信访人同时针对多个司法机关信访,扩大了矛盾范围。由于首办不实,导致信访人重访、多头访,形成信访积案,增加了矛盾化解的难度。
(二)解决进路:检察机关提升涉法涉诉信访诉源治理能力的价值意涵
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诉源治理?笔者认为,它是通过探究司法活动可能诱发信访活动的源头,分析信访活动可能升级变演为信访危机的原因,在信访活动或信访危机尚未形成之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将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等级降到最低,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简而言之,就是“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检察机关应在深入分析检察环节矛盾纠纷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贯彻诉源治理工作理念,提升检察机关诉源治理现代化能力。
1.提升诉源治理能力是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根本途径。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涉法涉诉信访治理的方法和对策,但现有治理体系将更多的力量放在矛盾发生后的处置和化解工作上,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化解难度大,成效不明显,均为治标之策。从源头上开展预防治理,才是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根本。
2.提升诉源治理能力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通过涉法涉诉信访诉源治理,带动检察人员办案理念、能力、作风的变化。努力减少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升前端办案质效,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促进能动司法,引导检察人员提升释法说理能力,推进矛盾实质化解,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3.提升诉源治理能力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对执法办案风险隐患的源头预防、早期治理,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三、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涉法涉诉信访诉源治理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有国情、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更多是执法办案和前端治理不足产生的矛盾。加强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治理,检察机关应针对这些问题症结,“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通过能动履职防未病、治已病,从根源上预防并减少涉法涉诉信访。
(一)加强信访源头预防-为之于未有
1.加强检察监督
(1)在办案中开展同步监督。检察环节的涉法涉诉信访,大多数为反映其他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产生。检察机关将监督的触角向前期环节延伸,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后续的此类信访。一是加强提前介入。积极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职能,将引导侦查取证贯穿于刑事立案至侦查终结的侦查活动全过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规范证据的收集、固定,促进证据的补充、完善。二是提升诉讼监督效能。树立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意识,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力度,如在实践中积极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用好市县两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侦查平台的运用,适时开展专项督导。通过增强诉讼监督能动性,在案件审查中及时发现并纠正立案(撤案)、侦查、审判、执行环节中的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
(2)多渠道延伸检察监督。要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惯性,树立多赢双赢共赢理念,既依法监督、坚持原则,又加强沟通,助推源头治理。要增强问题意识,不仅要维护个案公正,更要注重对同类案件反映的普遍、共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诉讼监督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形式,依法促进其他司法机关提升办案质效。
2.提升办案质量
(1)严格把握案件质量。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要加强自身案件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一是开展信访类案件倒查。有针对性引入信访评价因素,倒逼办案人员信访维稳意识的形成:依托案件管理职能,将后续引发信访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纳入评查范围;结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开展“一案一审视”工作,对每一件刑事申诉案件都必需对原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向审视,剖析原案质量;加大控告申诉部门直接办理案件的办理力度,加强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审查,严查程序瑕疵、作风粗暴、超期办案等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二是严格执行绩效管理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要将从信访案件中评查和审视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检察官绩效管理体系,对检察官的能力素质、办案质效进行综合评价。对确因办案质量、执法作风等问题所引起的信访案件,应将情况通报检务督察部门,由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个人追究相应的司法责任。
(2)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原案办理中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全面、未实质性解决矛盾问题,案结事不了,是信访产生的重要原因。应从信访案件入手,倒查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着力整治释法说理不充分,矛盾化解不到位,办案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顽瘴痼疾。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引入“案-访比”考核机制,将化解矛盾纳入司法办案体系。对产生后续信访的案件,要倒查办案人员在原案办理中是否认真听取和依法采纳诉讼参与人意见,是否做实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和解相关工作,是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落实法律监督责任,是否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开展了司法救助、是否跟进充分的释法说理,是否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等八个方面问题,找准办案引发信访的问题症结,找准群众不满意的原因,认真组织整改。
3.消除信访隐患
(1)加强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加强对信访不稳定因素的研判和掌控能力。办案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通过案件情况,结合当事人的特点、是否有反映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的情况等,对有无信访可能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并及时预警通报控告申诉部门。对涉众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敏感热点案件,应建立强制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信访风险焦点进行梳理,对有信访风险可能的案件有针对性的制定信访风险处置预案,结合办案过程同步开展矛盾疏导。
(2)落实公开审查机制。一是突出重点案件应用。应针对易引发信访风险的案件,如批捕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监督公安立案、撤案分歧较大的案件等,积极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相互理解达到一致。二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开审查。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宣告等形式,提升矛盾化解效果。积极探索上门听证,对一些当事人矛盾较深、确需解开心结的案件,主动进村下乡,把听证室“搬”到当事人所在地,把原案矛盾化解在当事人家门口。
(3)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如实践中,因故意伤害案件引起的信访多发。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多为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偶然性的背后往往蕴含着长期的积怨矛盾,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只注重依法依政策办案,没有注重邻里关系的修复和矛盾实性化解,为后续信访埋下隐患。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加强对各类案件原因的审查发现和矛盾化解力度。要在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注意查清案发原因,尤其是案件双方当事人有无积怨,尽量查清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不仅要针对犯罪事实本身开展化解工作,还要尽量针对双方的积怨开展化解工作,从根源上解决心结。要注意及时和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当事人工作单位等部门进行沟通,邀请有关部门一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借助外力促进案结事了。
(4)全面提升矛盾调处能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检察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正确的向来访人解释法律,更需要学习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根据当事人、案件矛盾的不同特征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等方法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建立办案部门员额检察官信访窗口轮值制,通过每日到窗口接访,推动检察人员在实战中掌握群众工作方法。鼓励检察人员积极参与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业学习考试,提升检察人员矛盾的化解技巧。
(二)促进矛盾前端疏导-治之于未乱
基层是群众信访的源头,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首办环节化解矛盾成本最小,社会效益最佳。要针对首次信访都源于市县两级院的工作实际,紧抓基层这个源头,把握首办这个关键,推动矛盾化解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在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未升级成信访危机之前,努力在首办环节做实求极致,让信访矛盾化解“止于至善”。
1.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要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实现信访办理程序和实体的公开公正。具体应从两方面落实,一是严格落实七日程序性回复和二次程序性回复。让首访群众明确信访事项是否受理、由哪个部门和检察人员受理,从细节感受程序公正。二是规范实体性答复。严格落实三个月的办案期限,由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工作督办。严格落实谁办理谁答复,以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作为答复主体,控告申诉部门做好工作配合,切实使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承担起释法说理的工作责任。
2.严格落实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检察机关要全面推开领导包案制度,对首次信访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以院领导包案压实基层责任,首办责任,防止矛盾上行。上级检察机关要定期督导下级院院领导包案首次信访的落实情况,对已办结首次申诉的信访案件开展质量检查,看包案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挂名包案、是否调卷审查,对符合公开听证的案件是否举行了听证,包案后实际化解率等情况,对工作不实的进行通报。
3.加强律师参与代理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已有的律师参与代理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通过宣传、在办案中主动告知、在信访场所公开代理律师名目等方式,鼓励、引导、帮助信访人自愿选择律师参与化解或代理,或主动商请律师介入信访代理。也可以积极与当地司法机关沟通,探索建立律师窗口值班制度,由律师参与到检察机关的日常接访中,在矛盾初始即对信访人进行正确的引导,为信访化解打下基础。
4.有效运用司法救助等帮扶救济机制。司法救助为缓和信访双方当事人矛盾,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提供助力。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要注意审查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评估加害方的赔偿能力,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线索开展救助。要注意了解信访人的家庭经济情况,通过给予信访人司法救助,增进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为矛盾化解打下基础。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联系,通过低保、医保、帮助就业、其他经济补助等形式,对信访人给予帮扶,促进信访矛盾的综合化解。
(三)创新矛盾区域治理
“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面旗帜。其精髓在于实现“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未进入司法环节前,是治理各类信访问题之根本。近年来,三明市检察机关也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治理的检察经验,根据地方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下沉检力,通过创新开展检察联络工作机制,积极融入三明市委“一党委三中心(站)”机制,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为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诉源治理提供了地域样本。
1.角色创新
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充分行使检察权,提升司法公正、维护群众权益。然而,新时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检察机关服务基层社会经济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也逐渐彰显。新的历史条件下,单一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已然不能满足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时代需求。检察机关应找准切入点,积极参与服务重点项目拆迁、征地补偿纠纷及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社会各界协调联动,提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从单一监督者到综合服务保障者角色的成功转变。
2.方式创新
(1)探索检察联络工作机制。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像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一样的基层常驻机构,导致各类纠纷无法有效预防,矛盾也无法在一线及时化解,运用检察职能维护基层安定稳定也缺乏有效载体。近年来,三明市检察机关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在重点单位、重点乡镇、重点工程、重点企业等设置检察联络室,从驻点单位选聘从事综治工作、群众基础较好的人员担任检察联络员,采取检察人员弹性入驻、不定期巡回的方式加强基层联系,对各驻点反馈或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报告、早应对、早处置、早反馈,第一时间协助当时党委、政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群众家门口。目前该地检察机关已形成“检察院、检察联络室、联络员”三位一体,辐射乡镇、机关、企业等的三级检察服务网络。
(2)积极融入“一党委三中心(站)”机制。2021年以来,三明市委在全市大力推行 “一党委三中心(站)”工作做法,推动政法专干、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部、城管队员等力量和资源向全市乡镇街道、村居融合汇聚,充实基层“综治中心”,实现“一村(社区)每日一干警”、“日轮值+月集中”服务,进一步破解社会治理难题。该地检察机关积极融入“一党委三中心(站)”机制,每名检察人员均下沉挂包乡镇社区,每周至少在挂包村居驻点一日收集涉民生线索,每月至少一次与其他司法机关人员集中联合讨论、处置村居反馈的矛盾问题。该地检察机关还借助该活动中的“居民夜谈会”平台,出台《三明市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处置“居民夜谈会”收集相关问题工作办法》,通过与挂包村居的居民召开夜谈会的形式,现场发现、介入、处置居民提出的隐患问题,排查化解邻里矛盾,着力把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环节前,化解在萌芽状态。
结语
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国信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诉讼和信访的双重性质,既涉及法律和诉讼,又关乎社会和政治,若不妥善解决,将极大影响到我国社会政治生活安定。如前所述,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有国情、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也源于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不规范和矛盾化解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应从司法实践中开展反向审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提升办案质量,改变执法作风,增强司法公信,做好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前端预防和化解,通过能动履职,提升诉源治理能力水平,积极融入地方党委维稳总体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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