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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主导语境下“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与展望
时间:2023-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企业合规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已发展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从企业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入手,对当前开展企业合规探索与面临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从理念、立法、机制等方面建构和完善“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体系,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字:检察机关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法治化营商 不起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创新能动履职、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促进诉源治理的务实举措。

一、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功能的理论基础

(一)体现责任主义基本原理。根据责任主义的基本原理,无责任即无刑事处罚,因为刑事处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处罚无责任的行为人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且不利于国家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责任的要素包括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便造成了危害后果也不构成犯罪。企业通过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合规计划,为预防某种特定涉企犯罪的发生作出了充分的努力,同时在案件发生后也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弥补和披露。这就体现了企业主观上具有合规经营,对自身、企业成员、其他关联人员的犯罪行为持否定态度,客观上也履行了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的防范、应对犯罪方案。即便企业员工、其他关联人员以企业名义实施了犯罪行为,且造成了危害后果,但由于制订和执行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缺乏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企业员工和其他关联人员的犯罪行为超出了企业所能控制的范围,对企业予以刑事处罚已不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故而企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符合刑法谦抑性品格。刑法谦抑性品格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广泛适用刑罚替代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营企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民营经济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市场经济所需具备的法治文化和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企业部分经营活动容易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形成特殊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一味重刑法惩治,轻法律保护会引发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为企业一旦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仅会造成自身财产、资厉声誉的损失,而且会牵连到无辜的员工、股东、经销商等关联人员,甚至会影响到税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预防企业犯罪往往比单纯惩罚企业犯罪重要得多。通过在企业犯罪治理中引进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不仅能够有效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而且能够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的萎缩,充分发挥企业在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应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价值在于使加害人与受害方之间达成和解,恢复受害方被侵害的合法利益及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并以非刑罚或轻刑化的处遇方式为加害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已达到避免矛盾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在德国,“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指控人作出一定给付以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向公益设施或国库支付一笔款项、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企业虽然未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检察机关对案发后开展实质化合规整改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样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二、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功能的实践意义

(一)有助于预防企业犯罪。预防企业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传统的重视刑法的威慑功能,通过对犯罪企业进行惩处,以期消除其再犯可能性。另一种则是运用刑事法律、政策的激励功能,引导企业自觉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前者的预防效果固然能使企业为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也会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产生“水波效应”,造成企业中无辜的股东、普通员工乃至消费者的损失,更严重会导致企业的关停。后者在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将事后消极的犯罪应对转变为事前积极的犯罪预防,避免企业市场形象受损,加强企业信用资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有效实现企业与企业员工、关联人员刑事责任的切割,避免因企业员工、关联人员犯罪所遭遇的刑事追责牵连扩大至企业,从而实现“企业合规经营,员工安心工作,经济发展稳定”的良好效果。

(二)有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重在依托法治实现构建优质营商环境的目标追求。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能否依法经营、合规治理、避免遭遇刑事风险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至关重要。企业:的刑事风险包括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风险、企业自身整体风险以及企业作为被害人的风险。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一方面在促进企业自身依法治理的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内部形成合规经营文化,形成企业内部员工守法氛围。另一方面则形成完备的风险防控机制,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尽到审慎义务,及时发现业务对象的犯罪行为,这不仅能够避免自身遭受侵害,也能够及时揭露对方的侵害行为,让侵害方逐渐失去犯罪的社会基础。从而使市场上合规经营文化得到彰显,违法犯罪土壤渐次消除,最终形成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有利于刑事司法成本的降低。企业制订和执行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确实能够有效预防犯罪,甚至可能会清除某种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土壤。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有效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相对性,并不能够完全杜绝所有涉企犯罪案件的发生。然而,‘从司法机关办案的角度考虑,涉案企业拥有有效刑事合规计划能够节约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一方面,刑事合规计划作为企业无罪抗辩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作出无罪判断能够减少诉讼流程运作,节约诉讼资源。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关联人员的犯罪,业根据刑事合规计划及时发现并向司法机关披露犯罪行为,不仅能够极大降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成本,还能够有助于准确查明犯罪,这一实践意义在层级管理复杂、分支机构和人员众多的大型企业体现得尤为明显。

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国式”探索发展

(一)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总体情况

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基本框架初具。主要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和国家大局。2022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检党组工作汇报时,习近平总书记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给予充分肯定。全国两会和地方两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充分肯定与支持。二是“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经形成,这是体现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要制度设计。三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涉案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处理模式,与美国单纯的“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处理模式不同。四是一系列配套制度已经形成或者正在形成;五是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机制基本形成,以专项合规、多项合规促进全面合规,强化诉源治理,由“治罪”向“治理”模式转变。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配套制度总体情况

两年多来,经过最高检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四梁八柱”。

(三)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情况

2020 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部署启动了两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2 4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233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96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案件4156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71%),较2022年底分别新增812件、579(新增案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比例为71.3%对整改合规的1911家企业、423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88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中,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案件数量稳步增加。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江苏、辽宁、湖北等省陆续出台检法协作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地方实践: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聚焦关键产业领域积极探索企业合规“湖里经验”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聚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搭建合规体系。一是坚持高位推动。湖里区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成立湖里区企业合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司法局等19个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刑事合规、行政合规、合规指导三个专项工作组,并明确了企业合规建设重点和具体实现路径,促进市场主体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湖里区院聚焦湖里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发展和产业集群特点,主动拓展企业合规建设内涵,围绕建筑行业、物流产业等开展企业合规课题研究。联合厦门理工学院、区建筑行业协会等开展调研活动,走访有关行政部门、自贸区管委会、自贸片区一线产业园区,全面摸排354家建筑企业所涉合规风险点。主动融入企业、项目驻点服务工作,深度对接企业合规需求,形成系列建筑行业企业合规相关调研报告。三是坚持试点先行。湖里区院以建筑行业为试点,围绕企业需求积极构建企业合规建设体系,并联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市物流协会设立企业合规经营指导中心,探索打造企业刑事合规、行政合规、行业合规指导“三位一体”企业合规建设格局。

二是推动机制创新,全面优化合规路径。一是加强信息共享。湖里区院推动在全市率先搭建侦捕诉紧密衔接机制,建立涉民企案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沟通研判等长效机制。研发并上线运行全省首个取保候审云监督App,强化对涉企非羁押人员精准监管。二是深化协作配合。会同湖里区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部门印发《湖里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促进规范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联合湖里区委政法委、司法局印发《关于助力企业合规建设 亲清护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三是强化理论研究。联合厦门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等高校开展企业合规课题研究,并邀请高校专家围绕企业合规、涉税案件办理、轻罪治理等主题开展“公检法律”同堂培训、企业代表座谈会7场次,探索打造“检府校企”融合发展的企业合规特色研究平台。

三是锚定工作目标,促进提升合规效能。一是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小微企业简式合规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调研研判、合规计划审查、验收评估、合规监管等作用,有效减少企业“诉累”。实质性化解本地某重点企业行政争议,促成恢复企业异地招投标准入资格,推动柔性执法理念释放“刚性力量”。二是强化溯源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组织检企合规座谈会等,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及风险防范机制。2022年以来共制发涉企检察建议49件,推动22家企业完善合规经营体系。三是密切互通联动。建立健全与区委组织部间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机制,联合自贸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成立厦门自贸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基层服务站,组织开展巡回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审视

(一)改革共识不够到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场意义深远的司法改革,也是一次伟大的司法理念革新。从一定程度上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体现了三大司法理念:对企业加强司法保护、推动企业有效治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然而,从改革试点的实践情况来看,有的干警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不清,还存在“不想改”的想法;有的干警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于法无据,办案风险大,还存在“不敢改”的倾向;有的干警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本质内涵、目标要求、重点任务把握不准,还存在“不会改” 的问题。还有少数地方和部门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的事,是法律层面的事,存在“事不关己”的模糊认识,导致对合规改革重视不够、配合不够、保障不够的问题。 -

(二)督评估机制亟待健全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是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促进、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由谁担负调查企业涉案动因、评估涉案企业合规风险、监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考察涉案企业整改成效,则决定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质效。那么,由谁来承担合监管人的角色至关重要,对此,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主要有三种模式:检察机关主导模式、检察机关协同行政机关主导模式、独立监控人模式。而随着2021 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之后,关于第三方监管模式讨论的问题也就尘埃落定了,亦即检察机关协同行政机关主导的第三方监管模式便成为改革主流模式。然而,从试点地区第三方监管机制运行实践来看,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第三方监管机制在保障合规质效层面的应然价值并未充分得以彰显。

比如,如何认识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是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革的关键问题,也关系着这项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良性运行规则应该是“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那么,如何防止检察权滥用,保证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如何防止检察权滥用,保证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如何防止三方专业人员不受职业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约束或牵连,做到专业选任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开性?如何构建第三方追责机制,.以有效防止和避免“虚假整改”“合规腐败”,最大限度消除第三方机制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第三方机制运行过程中,既不能越俎代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又不能置身事外,怠于履职监督,丽改革实践中,这个尺度如何掌控,将是检察机关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棘手间题。

(三)部门协同缺乏高效。一般而言,企业犯罪大多是由行政违法行为转化而来的“行政犯”或“法定犯”,所以,在合规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在企业行为定性、第三方机制运行、合规计划审查、合规考察验收等诸多方面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也就是说,要真正解决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不能只着眼于简单地“去犯罪化”,而单纯追求刑事合规,还应从源头上治理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亦即解决行政合规问题。因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多,牵扯面广,绝不是哪一个司法机关的“独角戏”,而是多部门合作共赢的“大合唱”。比如,目前改革实践中,具体明确的合规考察标准尚未确立,如何避免涉案企业以敷衍的“装点门面式”合规承诺、合规计划来换取合规不起诉处理仍需深入研究。因此,在合规考察标准的建设层面,无疑需要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刑行”协同。再如,受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定办案期限的限制,实践中,3-6个月的合规考察期限显然过短,如此短暂的合规考察期限并不足以让合规建设制度固化并内嵌于企业的既有运行模式中,因此,解决“短期合规”问题无疑需要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

五、推进“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优化路径

(一)落实“从政治上看”做实平等保护,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创新能动履职,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促进诉源治理的务实举措。今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专门对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行强调和部署。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普及性,以及相当数量的案件积累,是推动这项改革走深走实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撑。各级检察院要坚持“从政治上看”,胸怀“国之大者”,切实增加责任感、使命感,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扩大办案规模,逐步拓展案件范围,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更加重视做好合规“后半篇文章”,注重加强行刑衔接,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立法,落实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企业制订和执行有效刑事合规计划。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取决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由于不同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刑事合规风险存在差异,故而难以设置统一的有效刑事合规计划标准,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量身定制刑事合规计划。尽管如此,从有助于判断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角度出发,参照最低合规要求,并结合国内外企业合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进行判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刑刑事合规计划适用对象要覆盖企业所有业务领域、部门、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彻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二是强化责任,将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合规计划执行第一责任人,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合规责任并督促落实。三是执行合规计划工作要能够与监察、审计、风控等工作相结合、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四是合规计划执行牵头部门应客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业务部门的干涉。五是合规计划内容可行性,如包含刑事风险识别、预防、应对措施,违反合规义务的举报机制以及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持续调整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三)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机关主导下对涉案企业形式合规出罪功能的评定。

1、检察机关作为主导者优势。由检察机关主导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功能的评定,继而对企业刑事合规无罪抗辩合理性进行判断是由其法律监督主体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的法律监督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负有指控犯罪的责任,而且具有监督其他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于案发前即已具备合规计划的企业,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的前提下,为了避免侦查过程出现有罪推定和先人为主的现象,由检察机关对该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否具有出罪功能进行评定较为恰当,检察机关一旦评定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具有出罪功能时,就可以通过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撤案或对企业作不起诉处理,防止企业受到不当刑事追究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对于案发后有刑事合规意愿的企业而言,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引导企业开展刑事合规建设,并通过提前介入、分案起诉、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充足时间。此外,检察机关还能够引人第三方监督机制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一旦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就说明企业刑事合规的出罪功能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企业获得了无罪处理。

2、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的规范有效运行。检察机关在行使主导权时不能逾越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首先,检察机关应不断强化“监督者同样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防形成新的权力寻租空间,自觉防止和避免以改革为名搞选择性司法或以钱买刑。其次,严格依法办案,对于拟纳入合规试点的案件,办案检察机关在听取侦查人员、被害人、涉案企业、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关,逐案审核。次,当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昕证,就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情况进行详细介绍,阐明案件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涉案企业负责人、第三方监管人、辩护人等意见。最后,对于因合规而拟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建议由检察长批准,并对案件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交由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四)刑事立法中明确企业合规义务及其法律效果。刑事法律中是否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官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无罪抗辩理由是否合法的统一认识,也关系到企业合规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此,笔者建议,在刑法单位犯罪条文中增设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具体可作此规定:“公司、企业应根据其性质、经营类型和涉嫌犯罪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以明确自身合法经营的意图和保证遵守必要的合法经营注意义务。”同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单位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涉案的公司、企业在案发前已经制订和实施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属实的应作不起诉处理”,以形成对企业刑事合规义务条文的呼应。此外,对于案发后具有刑事合规意愿,且有合规能力的企业,刑事诉讼法也可以对这类企业事后合规的法律效果进行明确,如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特定刑罚以下的涉案公司、企业,符合起诉条件,但自愿开展合规建设的,经一定考察期限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功能和可预测性,使得公司、企业能够明确认识到执行合规计划会产生的法律效果,主动开展合规建设,也有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保证企业刑事合规的出罪功能得到稳定发挥。

(五)坚持协同发力,提升合规办案质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确保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然价值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要以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契祝,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完善刑行衔接祝制,激活“府检联动”内生动力。要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适用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建议后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共同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在成立合规监管平台、编制行政合规清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事前合规建设、提供合规法治服等、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上形成合力,着力构建“大融合、大监督、大服务”涉案企业合规整改7的工作格局。

六、结束语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吸收和借鉴企业合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刑事激励机制,将司法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和确认,以促进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完善,将合规建设从“事后”向“事前”推进,引导企业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2. 参见李本灿:《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根基》,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3. 时延安:《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
  4. 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
  5. 参见林静:《刑事合规的模式及合规计划之证明》,载《法学家》2021年第3
  6. 叶伟忠:《检察环节构建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探讨》,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5期。
  7. 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