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是维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新型诉讼机制,需要检察机关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严格把握办案程序和实体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相关工作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着法律政策规制不足、保护跟踪手段虚化等问题。本文着眼于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化发展阶段的探索,从重点领域和规范发展研究的意义出发,根据现阶段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领域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综合司法保护 公益诉讼检察 规范发展 完善路径
引 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合法地位,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法律基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既可以更好的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能够更广泛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目前,针对已批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范围,主要涉及产品包装标识、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游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校园周边安全、文身治理、点播影院、电竞酒店、密室剧本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范围,但是该授权范围种类较少且未实时更新,在实务中存在一定滞后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涉及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司法实效。
一、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规范发展研究的意义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治理关口前移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主体责任部门设立在民政,民政发挥着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依法落实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和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如果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开展法律监督,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远远不够。《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职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是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的一种新的履职方式。
在立法层面,从最初2015年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探索,到2017年的民事、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公益诉讼范围,在此期间,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更多依赖于立法框架内的“等”外领域探索,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必须通过层报上级审批的方式办理。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国家监护人”的身份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并且要求的范围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国家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使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范围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在实践层面,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6633件,是2020年的4.2倍,是2018、2019两年总和的3.3倍。
2021年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范围更加广泛,涉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网络游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安全、校园周边安全以及点播影院、电竞酒店、密室剧本杀等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范围不断扩大丰富。
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有更加清晰的认知,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治理关口前移。一方面,将提高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主动融入和服务社会治理大局,以“我管”促“都管”,进行溯源治理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将推动检察机关以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载体和新抓手,在办理个案、类案的基础上,发现案件背后的原因,监督治理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特定场所、区域、商品、新兴业态等,推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同向发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综合保护大格局。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和规范发展,有利于检察机关以司法保护角色更好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促进“六大保护”有机融合,实现“1+5>6”“1+5=‘实’”的效果。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布于不同法律规定中,从部门法看,涉及宪法、社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规范等。从未成年人工作重点专题内容看,涉及学习教育、劳动就业、安全卫生、文化体育、困难救助等。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责任部门繁多,各部门职责不清、界限不明、力量配备悬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政策衔接不顺畅,“单打独斗”现象、“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有效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尚未形成。
面对社会实践暴露出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问题,何为“公共利益”?何为“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职能时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在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和规范发展,有利于检察机关围绕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重点厘清未成人公共利益背后的法律规范及相关责任主体。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才能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有针对性的增进与教育、民政、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配合,主动对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中的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需求,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专家咨询等工作协调机制,进而让未成年人保护的手指攥指成拳、同向发力。
(三)有利于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办案模型逐步完善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来源范围广,不受部门限制,但因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较多,涉未成年人相关公益诉讼线索在公益诉讼部门无法及时得到处理,且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单一,容易出现“真空地带”。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和规范发展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未成年人问题的处理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规范发展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问题的研究和学习,提高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问题的专业化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最高检创新设置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北京等13个省份部署试点后在全国全面推开,有效解决了上述难题。例如最高检发布的5件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包括江苏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北京侵犯儿童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等,都是依托于未检统一业务集中办理,从办理刑事案件中敏锐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相关经验做法将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行使“四大检察”职能,为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提供工作指引。通过规范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可以为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办案模型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展开,从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的划分与完善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涉及公共利益时,负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但目前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起点和落点发展不均衡,重点领域划分存在认知差异,新兴业态产业的强势冲击以及行政机关职责划定等问题,致使检察公益诉讼循进方向不一,未成年人保护推进缓慢。
(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主要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发布、批复同意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一些重点领域被划分出来。一是产品包装标识领域问题。不少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督,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产品质量领域。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其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因此国家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三是烟酒销售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商家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烟酒销售的监督,打击违法销售行为。四是文化宣传问题。在当前社会,文化产品的宣传广告无处不在,其中不乏蕴含“黄赌毒”等内容,该类广告对未成年人易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文化宣传的监督,确保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五是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打击泄露、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六是网络游戏。一些网络游戏存在不良内容、诱导未成年人长时间上网、过度充值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监督,确保游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七是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安全产品的问题。未成年人在活动场所中可能面临安全隐患,例如游乐设施的安全问题。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八是校园周边安全。校园周边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安全的监督,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和侵权行为。九是文身治理问题。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文身属于对未成年人身体造成不可逆伤害的行为,且复原性难,因此对文身的管控尤为重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文身行为的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受到不良文身的影响。十是点播影院、电竞酒店和密室剧本杀等娱乐场所问题。这些场所存在一些不良内容和不安全因素,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这些娱乐场所的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十一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问题。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可以培养未成年人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监督,确保教育内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二)存在的不足
目前属于重点领域的涉案行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性和地域性,多集中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领域和经济发达地区,重点领域划分过于零散且不具有普适性。部分经济相对落后、乡镇暂未有相关行业发展的地区,故若仅以新业态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重点领域,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分界线,所谓重点领域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成果较为显著,而其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领域被无意识忽略。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和维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首先,表现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上。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健康权、生存权等方面的保护需求。然而,在公益诉讼检察的实践中,对这些领域的关注和介入并不足够,导致未成年人在这些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例如,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中,未成年人可能会面临诸如贫困、失学、失业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也会对其权益和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的划分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贴近实际。其次,体现在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业化和个性化方面。目前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中,往往缺乏对这些差异性的充分考量,导致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境下的权益保障不够到位。例如,在教育领域,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受到的侵害可能不仅仅是学校教育方面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个方面。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的划分需要更加科学、细致地进行。第三,表现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方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全面考量和综合施策。然而,目前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缺乏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系统性思考和综合性规划,导致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环境下的权益保护存在断层和不足。例如,在教育领域,除了教育部门之外,还需要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的划分需要更加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最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的划分缺乏及时性。当前,社会发展变化非常快,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的划分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的完善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传统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多集中表现与人和财产权益。首先,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来看,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在这个领域,检察机关需要积极介入,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案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权益。其次,从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来看,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节,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在这个领域,检察机关需要积极介入,监督学校和教育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最后,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来看,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认为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权,其所谓的财产归属于父母,且部分未成年人在进行经济往来过程中容易受到他人诱骗,导致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容易受到侵害,财产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障。
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规范化发展的不足
(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当前的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规范化方面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中的权威性和效力受到质疑,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信力。其次,一些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条款相对简单,无法完全覆盖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存在漏洞,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措施,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案件屡禁不止、频频发生。
(二)新兴行业的发展导致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亦须有法可依,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和新兴产业的“新”,导致了法律法规无法及时更新而出现了监管的时间差。一些新兴业态产业在市场中没有明确的归类属性,或者兼具多重属性,导致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上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如电竞酒店以“电竞+酒店”作为卖点,但没有明确的行业属性,目前主要以酒店为行业属性,但很显然此类酒店核心卖点在于“电竞”。电竞意味着可以无限制的上网。若按照酒店管理方式,酒店经营者只需要落实“五必须”等政策,对未成年人入住进行登记,未成年人即可进入酒店休息,但若按照网吧的管理模式,则应当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当需要对经营者进行追责时,因对该行业是否接纳未成年人入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电竞酒店监管涉及市场监管、公安、文旅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等问题,导致监管存在漏洞。检察机关若以电竞酒店为公益诉讼的核心点,存在法律依据、监管部门等诸多难点,且此类酒店亦存在隐蔽性等问题。新兴业态产业并不简单具有某一行业的特性而能被简单归类,更多的是如电竞酒店这般,具有一定的双重或多重属性而导致行业归类模糊,最终将不利于行业监管,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
(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仍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程序和标准上。由于地区间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存在着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在某些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并不统一,导致在相同案件下,不同地区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其次,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不统一的情况还体现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上。一些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在相同案件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种不统一的情况不仅增加了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风险,也降低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此外,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还表现在资源保障和人员素质上。在一些地区,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缺乏必要的资源支持,导致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同时,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部分传统行业缺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不明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是开展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所赋予。但若行政机关间存在权责交叉、职责重叠、资源配置失衡等问题,会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行业领域职能界定混乱、行政效率低,不利于行业监管。基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时,常会出现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问题皆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均认为自身不是主要监管机关。以酒吧为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酒吧行业属于餐饮业大类中的酒吧服务小类,酒吧应由餐饮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新型酒吧兼具娱乐消费功能,部分属性归于娱乐行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从上述即可知,酒吧可能存在三个行政管理机关,各个机关可能否认自身系主管部门,其只对酒吧里的部分范围负有监管职责,这也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对部分酒吧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时,因无法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导致无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各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因行业向复合化发展、法律更新滞后、法律规定分散、行业领域复杂众多等综合因素作用下,行政职能部门多元,职责权限模糊,最终将出现多部门互相推诿、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若行政机关能全面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将有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综合保护。
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规范发展的路径
规范发展是指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确保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优化,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等方面。只有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才能更加有力地推进。
(一)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目前,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也多依托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处罚主体部分,多以罗列多部门的方式列举,容易导致各部门以没有上级法律法规授权,无法对新业态进行处罚为由而不予处罚。因此,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框架,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无缝对接。例如,从国家层面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原则和标准、保护领域,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侵权者的法律制裁力度,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此外,针对部分新领域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重叠、互相推诿的问题,通过顶层设计明确涉案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机构的职责、处罚主体,建立起协调和合作的机制和平台,提高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的综合效能。
(二)积极拓展重点领域范围并及时更新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重点领域范围的拓展需要与时俱进,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业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业态。例如,电子竞技、在线教育等领域的兴起,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新的教育和娱乐方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和公益诉讼需求,在网络安全、心理健康、教育权益等方面,未成年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了解每个季度公益诉讼领域的范围变化和公益诉讼种类数量的分析,以整合和分析频发性、危害性较高的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并拓展和更新重点领域的范围。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性和持续性。
(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双向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的全面和有效。这包括制定检察机关的工作标准和指导意见,加强对相关行业的日常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行业的规范运行。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活动,加强对相关案件的监督和舆论引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还需要加强公益诉讼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为社会各界提供公益诉讼的相关信息,促进公益诉讼的双向监督。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检察机关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实践,能够第一时间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领域范围和类型,但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来保障其顺利进行。培养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队伍,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加强队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专业技能和素养,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等,同时建立健全的选拔机制,激励优秀人才的加入和留存,并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五)促进多方合作
未成年人公益保护不是哪一家通过单打独斗即可做好的,除了司法机关外,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四大主体的通力合作,才能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大网络。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孩子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学会保护自己。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公益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多方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履职,及时对侵害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及时为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规范的发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诉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才能有效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规范的发展,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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