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可以邀请在校生的亲属、老师、青少年司法人员参与对涉案在校生的教育。《意见》对强制措施适用做出详细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限制拘留措施,尽量使涉案在校生能够继续留校学习。
《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在校生刑事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依法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具备较好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近年来,该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延伸检察触角,成立“未成年心里辅导站”,聘请12名专业心理咨询师组成心理疏导团队,为涉罪未成年人以及被害人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学业辅导、心理疏导、爱心捐赠等活动,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宣讲活动18场次,助力平安校园建设,为在校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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