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根据《关于对未成年犯适用相对不定期刑的规定(试行)》,首次对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杨某适用相对不定期刑。在听证会上,评定杨某一年考察期内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缴纳罚金等综合成绩优良的基础上,法院依法裁定对杨某试行最高不超过六年有期徒刑“考察确定刑”,最终确定为五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相对不定期刑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上的适用,是永安市检察院积极拓展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的司法处置方式的探索,旨在通过在未成年犯交付执行后减刑前,给予其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效调动未成年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据悉,由三明市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未成年犯适用相对不定期刑的规定(试行)》,规范了相对不定期刑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明确了对具有较强可塑性和挽救可能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同时具备四种情形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相对不定期刑。检察机关对相对不定期刑的判决、考察和最终裁定进行检察监督,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抗诉;认为裁定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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