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这是一起因个人疾病原因引起的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该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认知能力与一般正常人的主观故意是有区别的,同时,吴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基于上述原因,该院拟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为了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该院办案检察官主动来到吴某家庭所在地,详细了解吴某目前的精神状态、邻里和社会关系,做好该案拟相对不起诉后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经过走访村委会、派出所,并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座谈,该院认为吴某经过治疗,其精神状态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提起公诉可能会对其精神造成进一步刺激,恶化病情,对其作相对不起诉有利于减少外界环境对其的刺激,有利于其病情的恢复。同时,该院也向吴某所在村、镇两级政府提出相关要求,要求加强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的跟踪和管控,监督其按时服用药物,做好后续工作。在经过相关法定程序后,永安市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年以来,该院按照最高检“能听证、尽听证”原则,主动转变司法理念,树牢“少捕少押慎诉”理念,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申诉等各类案件中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共邀请11名代表委员参与公开听证4场,为持续推进“阳光审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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