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捕猎几只野生动物后果会这么严重,不仅要被判刑,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早知道这样我就不会做了……”罗某悔恨地说。近日,由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罗某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该案系永安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司法救济,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依法做好防疫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
2019年3月至11月间,罗某在使用改制的射钉枪在永安市某乡镇山场上猎杀野生动物,致4只华南兔、2只棕鼯鼠、1只赤麂死亡。经鉴定,棕鼯鼠、赤麂、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工具改制射钉枪属于禁猎工具,猎捕华南兔和棕鼯鼠的时间属于禁猎期。罗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还损害了生物多样性、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资源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院遂以罗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人民币3620元,并在地区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该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向罗某告知其行为对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的危害性,并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说理,对罗某进行了法律教育,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罗某表示悔过、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罪判处罗某刑罚,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该案中,罗某由于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随意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赔偿、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在追究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案件警示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公民,要自觉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革除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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