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发现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将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切实做到严格把控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准入关”,将未检工作的触角向前延伸,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据悉,为更深、更细、更实地把“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好,该院联合公安局、教育局出台《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适用的查询对象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安、司机、保洁员等经常接触未成年的人员,并明确了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禁止录用的对象,即存在性侵及拐卖、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再犯可能性高且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人员。同时,《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应当审查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并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如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将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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