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岁的小炜因与友人聚餐饮酒后,借酒意对被害人郑某、陈某实施殴打,经鉴定二人为轻微伤。案发后,小炜对自己冲动之下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在通过对其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和人家进行社会调查得知,小炜系未成年人,无违法犯罪经历,此次行为系一时冲动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初犯偶犯。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对其及所在村委会进行走访,听取家长、辩护人和村委会意见,认真分析犯罪原因,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永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小炜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鉴于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能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少年司法政策,在征求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决定依法对小炜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六个月的考察期。检察官还根据小炜个人的实际情况,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帮教协议,制定针对性帮教举措,包括心理治疗、行为修正、公益劳动、技能发展等4类考察帮教方案,小炜每月通过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报告在实习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每星期接受一次心理辅导,定期接受所在村委会的帮扶和教育,实行一月一反馈,动态掌握帮教情况。
此外,考虑到小炜家长平日里忙于工作,疏忽对其监管和教育,存在监护不力的问题,向其父母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定期报告被监护人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共同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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