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的柔情遭遇冷漠冰封,当改过的契机被贪婪的挥霍,当矫正的良苦用心撞上冥顽的漠视,一场捍卫法律尊严、守护矫正秩序的行动在有力展开……近日,永安市检察院对永安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的一起撤销缓刑案件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切实维护了社区矫正监管秩序,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5年6月,赖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在社区矫正期间,他本应严格恪守法律法规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以实际行动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而,赖某却未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改过自新机会,在矫正期间再次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九天的处罚。此举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严重违法情形。
永安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迅速向原判法院发出对社区矫正对象赖某撤销缓刑、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并抄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一场捍卫法律尊严的行动就此拉开帷幕。
检察机关在收到永安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提请后,迅速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通过阅卷、核实证据、询问工作人员等多维举措,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展开全面审查,以严谨履职确保每一个环节合法合规,为撤销缓刑决定的公正性夯实基础。通过审查并提出应当对赖某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
2025年8月25日,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赖某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这一裁定,不仅是对赖某违法行为的有力惩处,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坚定维护。
法律之网,疏而不漏,守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监督之盾,坚而不摧,捍卫着法治的尊严权威;司法之光,明而不黯,照亮着迷途者的归正之路。社区矫正虽在监狱外执行,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珍惜被宣告缓刑的机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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